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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用和碳排放权的不同是?

作者:碳排放资网小编 发布时间:2023-01-12 10:44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是市场供给的直接来源,下文讨论的通过政府签发的“碳信用”可以视为碳排放权市场供给的间接来源,其功能等价于碳排放权,甚至与碳排放权形成替代关系,但是产生机制不同:碳排放权是由政治机制产生,碳信用由市场投资机制产生,因而产品的“质量”有所差异,如碳信用风险系数较高,市场流通性可能受别国政府阻止等。

  碳信用(carbon credit):又称碳权,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

怎样理解碳信用和碳排放权的不同?

  按照题主的描述,这里提到的碳信用,就是碳市场抵消机制中的 “核证减排量”。与碳排放权,也就是所谓的 “碳配额” 不一样。

  碳排放权,或者说碳配额,是指政府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法,发送给控排企业的证书,企业有多少碳配额,就能排放多少二氧化碳,所以可以认为是“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力”。企业经过一年的经营,需要报告过去一年的排放量,并由第三方机构确认。确认后企业要将等于排放数量的配额上缴到主管部门,如果企业排放量大于手上持有的配额,就要从市场购买,如果不能足额上缴,就要受到主管部门的惩罚。

  而碳信用,则是政府确认的非控排企业的减排量,一般来说以减排项目的形式进行注册和减排量的签发。这种减排量是这样测算的:某个项目采用了一个新技术,通过政府确认,比原来的基准情景(已规定了接近两百个技术的基准情景,也就是所谓的方法学)减排了多少,这部分的减排量就是碳信用。

  1吨的减排量在碳市场中等效于1吨配额,也就是说企业自身配额不够时不仅可以购买其他控排企业的排放权,还可以购买非控排企业的减排量。这也就是常说的抵消机制(Offset)。政府对于能够用于企业履约的减排量(碳信用)有限制,会规定特定项目类型,产生时间甚至产地才能用于履约,以确保控排企业不仅仅购买减排量,还会自己减排。

  建立抵消机制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有很多行业并不在碳市场控制范围内,但是可以减少碳排放(如没有碳排放的新能源,能够吸收碳的林业),政府确定其减排量,这些项目的开发者就能在碳市场出售,相当于补贴了降碳的项目。第二是增加市场上产品的种类,增加市场流动性,尤其是一般而言减排量价格往往低于配额价格,对于控排企业而言也能降低履约成本。

  在目前的碳交易体系设计中,通常引入抵消(offset)机制,即允许企业购买项目级的减排信用来抵扣其排放量。引入抵消机制的目的一是为了降低排放企业的履约成本,二是为了促进未纳入碳交易体系范围内的企业通过减排项目实现碳减排,相当于通过市场手段为能够产生减排量的项目提供补贴。

  基于项目的减排信用和基于总量控制的排放配额在性质上有本质的差异,同时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交易标的不同。配额交易基于总量控制交易机制,减排信用交易则是基于基线信用机制,因此交易标的不同。这两种交易标的具体有以下几点区别:①配额针对的是排放量,是绝对值,信用针对的是减排量,是相对值;②配额是事先创建的,即在开始之时就应发放给企业,信用则是事后产生的,当减排行为切实发生并被核证之后,才会产生减排信用;③配额的数量是确定的,每一年的配额数量在开始交易之前便已确定,而减排信用不到核证完成便无法准确知道所产生的数量。

  其次,交易范围不同。配额交易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地的碳交易体系,例如欧盟的配额只能在欧盟交易,加州的配额只能在加州交易;同样地,中国碳交易试点的配额只能在试点当地的企业间交易。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减排信用交易则具有明显的跨地域性,最为典型的代表是CDM,其项目开发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信用可以在全球大部分地区流通;另外一些自愿减排标准,例如核证减排标准(VCS)或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也可在全球开发项目,产生的减排信用同样可以销往全球。类似地,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信用也可以根据一定条件在各个碳交易试点之间流通。

  第三,交易目的不同。配额交易的主要目的是满足排放企业低成本履约的需求,而减排信用交易除了可以满足排放企业的履约需求外,还可以满足其它企业和个人的践行社会责任的需求。特别是VCS和黄金标准这类的自愿减排标准,主要用途就是为了满足企业社会责任的市场需求。因此,配额交易的需求是完全来自于碳交易体系内生的,减排信用交易的需求则不一定。

  在强制减排市场中,配额和减排信用是互补品,因此,为了保障配额市场的需求,各碳交易体系通常会对减排信用的使用数量进行限制,例如大部分中国碳交易试点对CCER的使用比例要求在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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