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碳排放和碳补偿相关概念及理论
碳排放和碳补偿理论基础与研究进展
1.相关概念理论
为应对气候变化,中国政府在2020年9月22日提出了新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长期愿景: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1]。 该目标提出后,便引起了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对碳排放、碳补偿等相关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目前,碳中和、碳达峰等多个相关概念成为“热点话题”,本部分将对这些概念及其政策实践进行简单评述,以辨析碳排放和碳补偿的理论基础。
1.1 碳达峰与碳中和
碳达峰指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某一时刻达到历史最高值,然后经历平台期进入持续下降的过程,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转降的历史拐点,标志着碳排放与经济发展完成脱钩,达峰目标包括达峰年份和峰值[2]。当前,世界各国正在积极探索更新《巴黎协定》 下2015年提出的缔约国自主贡献(NDC)目标,以确保《巴黎协定》的如期实现。我国提出的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高度契合《巴黎协定》的要求,是保障全球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峰值,加快全球碳减排进程的重要贡献。学术界通过我国碳排放总量、强度以及人均碳排放等视角对我国碳达峰年份和峰值经行了预测[3-4],并从行业和区域角度对碳达峰路径开展了实证研究[5-7],普遍认为我国碳达峰时间在2030年之前。其实,早在我国提出碳达峰目标之前,已有研究就通过假设未来经济增长、能源结构等社会经济参数,基于KAYA 恒等式建立自下而上的模型模拟中国碳达峰时间,结果显示达峰时间区间为2020至2030年之间[8]。此外,还有学者基于IAMC模型对中国碳排放峰值目标实现路径进行研究,得出“十五五”期间是实现碳排放峰值在120亿吨和8.5吨/人左右水平的较好机会窗口这一重要结论[9]。虽然模拟参数与未来实际数据存在差异,但是中国有能力实现碳达峰已经成为学术界的普遍共识。尽管如此,中国要在人均收入刚达1万美元,尚未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历史任务的情况下实现碳达峰,仍然困难重重。2019年,我国总能源消耗量的85%源自于化石能源,其中仅煤炭消费这一项就占总能源消耗量的比重高达58%。可见,与美国、欧盟煤炭占其能源消耗比重的12%和11%不同,我国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从国情和能源资源禀赋出发,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是实现碳达峰的重中之重。
碳达峰与碳中和紧密相连,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前提,达峰时间的早晚和峰值的高低直接影响碳中和实现的时长和实现的难度[10]。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的《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指出,碳中和指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实现二氧化碳的“零排放”。碳中和的主要任务是到21世纪末将全球气候变暖控制在上浮1.5℃之内,根据IPCC的测算要完成这一任务要做到:203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10年下降45%左右,到2050年实现全球净零二氧化碳排放。但是,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存在明显差异,大多数发达国家早就完成了碳达峰,为实现2050年碳中和的目标,往往只需要按照过去的减排力度。而我国尚未实现碳达峰,年碳排放量仍在增加。由图1可以看出,我国在时间和减排量上实现碳中和的难度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碳达峰后只有采取更为严苛的减排措施才能保证碳排放下降的斜率更大。碳中和意味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经济系统性变革,意味着以化石能源为基础的能源体系和相关基础设施的重构,也是重大的利益重组的过程,在技术、经济、社会乃至政治层面都意味着重大挑战。但是,我国提出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也充分意识到这是一场硬仗。在“五大发展理念”的引领下,我国碳排放的整体趋势已经进入到了非常平稳的增长阶段。截至2020年底,中国碳强度较2005年降低约48.4%,超额提前完成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承诺的2020年气候行动目标。总体来看,我国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既是我国顺应并引领未来国际发展潮流提升我国未来国际地位和竞争力重要支撑,也是助推我国进一步发展转型,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重大战略决策。
1.2 碳源和碳汇
碳源与碳汇是两个相对的概念,皆源自于《京都议定书》 。碳源是指向大气中释放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碳源既存在于自然界中的海洋、土壤、岩石与生物体内,也包括工业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可以发现,碳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向地球大气环境排放碳的母体,而碳汇则是自然界中碳的寄存体。一般来说,减少碳源的必要手段是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碳汇则主要采用物理固碳、生物固碳技术。物理固碳是将二氧化碳长期储存在开采过的油气井、煤层和深海里。生物固碳是利用植物的光合作用,通过控制碳通量以提高生态系统的碳吸收和碳储存能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护现有碳库,即通过生态系统管理技术,加强农业和林业的管理,从而保持生态系统的长期固碳能力;二是扩大碳库来增加固碳,主要是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并通过选种、育种和种植技术,增加植物的生产力,增加固碳能力;三是可持续地生产生物产品,如用生物质能替代化石能源等。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已被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增加碳汇和保护森林减少排放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未来30-50年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成本较低、经济可行的重要措施。而碳汇“交易”对于创新林业发展机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的新机制也十分有利。集体林改后,农民获得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虽然短期内难以从中获得经济收益,但如果能使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化,就可以弥补森林经营周期长、短期没有经济收益的问题。同时,企业通过捐资碳汇帮助农民造林或者搞好森林经营,将来树的延伸产品价值就可以归农民所有,企业可以从中积累碳信用指标,为企业未来发展储存了更大的生存空间。
减少碳源和增加碳汇是实现碳中和的两个重要抓手。目前,在人类可期待的时间之内,绿碳(陆地生物圈之碳)、蓝碳(水圈之碳)、灰碳(大气圈之碳)是可逆、可循环的,绿碳变灰碳,灰碳也可变回绿碳,蓝碳变灰碳,灰碳也可变回蓝碳。然而,人类在利用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过程中向大气圈排放大量的碳,但是大气圈中游离的碳却再也无法被固定到石油、煤炭等化石能源中。即黑炭正在大量转变为灰碳,而灰碳无法变回黑碳,这就阻断了自然界中的碳循环,是导致人类现代化进程中地球碳危机的根源所在。因此,减少碳源,重点就是减少由黑碳利用导致的碳排放,即推动“节能减排”,抑制黑碳向灰碳转化。此外,增键,重点是努力增加生态碳汇,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好森林生态系统的固碳能力。
1.3碳排放和碳补偿
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随着碳排放浓度不断增高,导致全球变暖的危险已经在全球许多地区和生态系统中显而易见。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组织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减少碳排放的行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创建了减少碳排放的程序,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发布了五份关于气候变化影响和可能对策的评估报告。多年来,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京都议定书》,《巴厘行动计划》,《哥本哈根协议》和《巴黎协定》以及其他几项协定,以鼓励和要求各国减少碳排放量。显然,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量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确定哪些因素影响碳排放对于制定减排计划是关键因素。针对我国碳排放的影响因素,首先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煤炭提供了中国75%的电力,60%的化学工业燃料和80%的工业燃料,在中国能源系统中的作用显著。然而,煤炭也是全球人为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来源,煤炭行业占全球人为燃烧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44%以上和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27%以上[11]。 这种现象在全国性的以煤炭为基础的能源系统中尤为显著,尤其是像我国这样最终能源消耗的一半以上都来自煤炭的国家更为值得注意。尽管近年来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利用的进展迅速,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的份额呈缩小趋势。但是,研究表明基于煤炭的能源格局在短期内不会改变[12]。此外,美国国家能源局(2020)强调了稳定煤炭稳定基础和确保煤炭安全的必要性。从2025年中国的能源消耗和煤炭需求预测来看,到2025年,煤炭仍将占总能源消耗的50%以上。鉴于煤炭为基础的能源系统很有可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维持其主导地位,因此中国的碳减排战略应以煤炭行业为中心。同时,经济增长、工业化水平、城市化水平、人口老龄化、贸易开放和可再生能源投资等也是影响我国碳排放水平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深化社会改革及加快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也要兼顾到碳减排和绿色化发展的问题。
另一方面,碳排放核算是准确把握我国碳排放变化趋势、有效开展碳减排工作的基础,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参与国际谈判的重要支撑。对碳排放量的计算,至今仍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国际碳排放核算体系主要由自上而下的宏观层面核算和自下而上的微观层面核算两部分构成。前者以IPCC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为代表,它通过对国家主要的碳排放源进行分类,在部门分类下再构建子目录,直到将排放源都包括进来,它本质上是通过自上而下层层分解来进行核算的。而自下而上的碳核算方式通过对于企业和产品碳足迹的核算,了解各类微观主体包括企业、组织和消费者在生产过程或消费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理论上可以汇总得到关于一定区域内的碳排放总量。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碳排放核算方法,并开展了5个年份的清单核算工作,但仍存在工作机制不完善、方法体系相对落后、能源消费及部分化石能源碳排放因子统计基础偏差大、碳排放核算结果缺乏年度连续性等现实问题,影响了国家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核算数据的权威性。同时碳排放核算的国际规则还在不断更新完善,我国现有核算体系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支撑相关科学决策,亟须加快调整完善。
碳补偿被认为是继清洁发展机制(CDM) 之后的又一有效减少碳排放的约束机制。由于碳补偿是在全球变化和低碳发展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生态补偿新领域,所以在讨论碳补偿之前有必要先讲清楚什么是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是一种旨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的制度安排,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来调节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生态补偿在国际上也被称为生态系统服务付款(PES),包括森林生态补偿、水资源生态补偿、土地资源生态补偿、工程建设生态补偿、农业生态补偿、综合生态补偿和其他领域。当前,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13],中国不同地区之间的碳排放不平衡问题尤为突出。 因此,中国的“碳补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从理论上讲,建立中国国家碳补偿体系、区域碳补偿的基本框架和碳交易体系意义重大。
结合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内涵,碳补偿可以定义为 “碳排放主体以经济或非经济方式对碳汇主体或生态保护者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14]。这一领域涉及以碳为基础的生态补偿,实质上是对碳汇区域付出碳汇成本和牺牲发展机会的经济补偿,目的是约束碳排放,实现区域发展的均衡化、可持续化。碳补偿的原则是对超过一定限度的碳排放主体需要给予碳汇主体经济补偿,即遵循“谁排放谁补偿、谁吸收谁获补”的原则,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补偿。此外,碳补偿的模式一般是政府利用税收等政策工具对高碳排放主体加以调控、个体自愿支付经济补偿抵消自身碳足迹、土地利用补偿及经济发展水平高的碳排放区域对经济发展水平低的碳汇区横向补偿等。碳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决定碳补偿实施效果的关键,可采取机会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影子价格法、碳税法等对区域的碳排放成本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碳补偿的额度。总的来说,碳补偿是实现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经济保障和约束机制,以区域“低碳”和“协调”补偿为核心,符合中国推进不同功能区低碳协调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全球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这一时代背景孕育出诸多的研究课题。
2.1碳排放相关研究
碳排放是一个多学科研究领域。碳排放过剩的不良影响以及国际社会对气候变暖效应的政治反应已经引起科学界的注意。为此,国内外学者对碳排放和碳减排进行了多视角、多学科理论解释和实证检验为减排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在当前的政治和经济背景下,全球范围内与碳排放和碳减排有关的科学和经济研究都在增加,尤其表现在碳排放的测算、碳排放的影响因素等方面。
针对碳排放的测算,方法并不唯一。表1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列出了几种常见的碳排放评估方法及其在能源领域的应用。生命周期评估(LCA)是一种用于评价产品从获得原材料、生产、使用到废弃或服务过程相关的环境因素和潜在环境影响的方法。有学者将LCA应用于煤炭工业生命周期划分或环境影响评价。根据An 等人的分析,将煤炭全生命周期分为采煤、加工、运输利用和废弃物处理五个阶段,体现了煤炭全生命周期的完整性和不同阶段的差异性[15]。Guimarães da Silva等人通过收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建立了露天矿煤炭生命周期清单[16]。此外,也有学者采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对甲醇生产和燃煤发电过程进行分析,计算其碳排放量。碳足迹是在产品或技术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度量,其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有学者提出碳足迹是人类活动排放的总碳排放量,也有学者认为碳足迹是对一项活动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总量或产品整个阶段的累积排放量。考虑到个人对每种产品的总碳足迹的贡献,马钊等人评估了煤制乙炔工艺的碳足迹发现以煤为基础的合成天然气工艺具有较高的碳足迹[21]。投入产出法也可用于分析碳排放量。投入产出分析始终以LCA框架的碳足迹评估为目标。 投入产出法是一种基于投入产出分析的自上而下的模型,广泛应用于工业领域。 例如,Z.Muhammad建立了投入产出生命周期评估模型,估算了巴基斯坦所有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22]。Meng和Sager等人通过将LCA和投入产出法相结合,研究了中国石化行业的能源消耗和与能源有关的CO2排放[23]。排放因子方法(IPCC方法),是指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它详细考虑了几乎所有温室气体的排放源,并提供了具体的排放原理和计算方法。因此,与以上两种方法相比,IPCC方法更易于操作。于胜民等采用了排放因子方法,开展了中国煤炭开采和矿后活动二氧化碳逃逸排放研究[24]。王霂晗从原理角度分析了中国碳核算方法,结论显示排放因子法具有快速、便捷、成本投入小的优点,但受人为因素影响大,数据的准确度和实时性逊于在线监测法[25]。
此外,许多学者将研究重点放在影响碳排放的因素上。本文总结了近20年以来发表的一些有关影响碳排放的因素的典型研究。根据研究目标、方法、因素和主要结果对这些研究进行分析。就研究目标而言,大多数研究已在国家,地区和行业层面分析了影响碳排放的因素。在国家一级,许多研究都已经对欧盟5国、中国和其他在碳排放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探讨了排放评估模型。其他层面的研究多集中在上海和北京等地区。这些地区是国家经济的领导者,因此减少碳排放量能引起更高的关注。此外,一些研究还侧重于碳密集型行业,如重工业,在行业层面分析了特定因素对碳排放量的影响。关于研究方法,以前的研究主要采用线性模型,没有考虑不同经济变量之间的非线性关系。但是,碳排放量与不同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28]。例如,可再生能源投资代表资本流动,对碳排放有间接影响。在因素方面,不同的研究基于研究目标和方法考虑了不同的因素。碳排放分析中考虑的最常见因素是国内生产总值。此外,可再生能源对于减少碳排放也至关重要。然而,只有少数研究分析了可再生能源对碳排放的影响,而且这些研究通常涉及两个主题: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影响以及可再生能源政策对碳排放的影响。尽管中国政府在可再生能源行业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鉴于该领域的研究相对模糊,因此该行业对碳排放的实际影响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性。
当前,虽然在获取碳排放核算数据和建立核算方法方面都取得了一些重大进展,但在经济生产部门或排放源方面,错误最小的最佳测量方法在实践中受到数据获取问题的限制。比如排放因子和材料平衡方法等间接数据法被广泛使用,这表明无法避免方法本身的系统错误对计算结果的影响。因此,需要提高土地碳排放计算的低精度,这是信息不完整和标准不一致的结果。此外,学术界对海洋产业碳排放的研究不够全面,大多数国家开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共政策和碳交易市场。海洋环境价值核算尚处于暂定阶段,对适用于海洋产业的低碳发展模式的研究也很少。在国内研究中,从水产养殖的角度探讨了碳汇渔业的相关技术问题,但需要开展经济学科的相关研究,特别是碳排放核算和如何正确评价海洋产业。
2.2 碳补偿相关研究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碳补偿逐渐成为生态补偿研究的新领域。目前,国际上已对森林碳补偿、碳补偿技术、碳市场设计以及储层开发碳补偿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这些研究探索了建立系统的碳补偿模式和方法。各国学者还从理论和经验的角度对碳补偿进行了相关研究。例如,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开展了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以建立中国各省碳源-汇的平衡账户,并利用各地区碳源-汇的差异建立了国家碳补偿体系[27]。赵荣钦等系统地分析和总结了碳补偿的内涵、补偿原则、模式和标准,并评估了补偿方案的效益[14]。此外,还有学者对森林碳补偿、碳汇渔业碳补偿、旅游碳补偿、碳汇价值评估、区域碳补偿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若干研究。
确定碳补偿金额是区域间碳补偿研究的关键步骤。现有研究主要采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成本分析方法、意愿评估方法、碳抵消法和足迹法等。此外,研究人员还将它们与机会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影子价格法和碳税法相结合,以评估碳补偿的金额。例如,Yang等人提出了理论碳赤字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改进了区域间碳补偿成本的计算方法[28]。Sheng等人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区位多样性指标,提出三种山地生态林生态补偿标准[29]。总体而言,上述方法的应用范围是不同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成本分析法和意愿评估法主要用于计算可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产品或服务的生态补偿成本。例如,森林、湿地和其他特定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成本,主要针对单个要素。而碳补偿法和足迹法适用于区域间生态补偿成本的计算。但是,这两种方法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的目标是碳排放,后者的目标是碳排放所需的生产用地面积。综上所述,上述研究已经探索和开发了基于不同自然元素或地区的多种碳补偿会计方法,为碳补偿理论和方法体系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尽管如此,对现有文献的回顾表明,目前碳补偿研究仍然存在不足。首先,现有研究对象主要是单一元素,关于区域间横向碳补偿的研究很少。而且这部分研究主要侧重于在理论上讨论碳补偿的必要性,对经验视角的关注也微乎其微。其次,现有的研究结果主要集中在对补偿金额进行计数和列出。很少评估补偿金额在区域GDP中的比例,以及确定碳补偿是否可以显着减少区域差异。只有少数研究人员评估了补偿金额在区域GDP中的比例。例如,Zhao等人对其研究方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以确保其结果的准确性。虽然他们在最大限度上获得了理论上的严谨性,但他们发现计算结果与实际预期大不相同[30]。补偿金额在支付和领取补偿地区GDP中的比重相当小,碳补偿促进支付补偿地区积极减少其碳排放效果甚微。现有的碳补偿标准的计算结果与我们的预期相去甚远,它们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显着。 将来,我们需要调整会计概念,发展新观点并创新会计界限和的数据(例如,在县和县两级之间)。由于数据统计标准的不统一,各省、地级市、区县统计指标和标准也可能不一致,这就导致自下而上收集的数据与总体数据之间的不一致时常发生。此外,主要功能区往往以区县为基本单位。因此,开展主要功能区能耗和碳排放研究的第一步,是解决区县规模能源碳排放数据的完整性问题和不同行政单位数据统计的不一致性问题。
2.3 低碳经济相关研究
随着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温室效应和频繁的全球灾难性气候变化严重威胁着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为了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有效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各个国家以不同的方式建立了新的发展道路,其中低碳经济是最广泛倡导的发展道路之一。可见,低碳经济的发展源于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造成的严重危机和冲突的关注。近年来,低碳经济已成为当务之急,并逐渐成为学术界和政界人士关注的焦点。发展低碳经济似乎成为了不可逆转的全球趋势。
2003年,英国政府在《我们的能源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中首次提到“低碳经济”一词。从那时起,低碳经济变得越来越流行。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发展趋势,旨在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能源利用率,建立环境友好的经济发展机制,以产生高经济产出,创造高生活水平并提供良好的生活质量[31]。但是,该术语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和组织有不同的解释。在现有文献中,许多与低碳经济相关的概念。例如,低碳能源、低碳交通、低碳社会、低碳城市等。不同国家低碳经济的一个共同特征是使用少量的碳来促进未来的经济增长[32]。对特定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与低碳经济之间的依存关系的探索最近引起了相当多的研究兴趣。学术界,已经进行了许多研究来分析国家规模的二氧化碳减排途径或通往低碳社会的发展途径。自2005年以来,由于努力优化能源结构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低碳能源经历了快速增长。促进可再生能源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是许多国家的当务之急,并且已经建立了越来越具有约束力和限制性的立法。先前的研究还讨论了国家低碳燃料标准(NLCFS)对能源安全的潜在影响,战略能源安全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需要注意的是低碳发展的成功可能不像分配资金,建设基础设施或开发新技术那样简单[33]。 这些计划应基于对居民低碳意识和行为的透彻理解。
由于与能源,交通和工业等经济发展领域的相互联系,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将在未来继续存在并变得越来越复杂。就我国而言,与过去相比,能源联动变得更具挑战性、更复杂,更依赖于国际能源市场。但是,向可持续的低碳经济过渡需要对提供低碳能源研究和其他工作的系统进行根本性的改变。这一转变涉及对能源使用、低碳技术创新和部署做法的深刻理解和重大变革,也会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发生的广泛变化。这些变化需要稳定的经济增长,同时还要缓解进一步的气候变化,并确保社会经济系统保持在生态极限内。
3.简要述评
“十四五”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成为中国经济中长期发展的主线。中国明确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这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指明了方向,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共同行动贡献了关键力量。减少碳排放是系统性、战略性和全局性工作,覆盖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高耗能、高排放部门,涉及生产和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等各方面。中国的低碳行动经历了由碳强度控制、碳总量控制向碳中和的“质”的飞跃,
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同时,要将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作为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重点。以能源脱碳为主线加速推动工业、建筑、交通等行业大规模去碳化,争取实现部分地区提前碳达峰。碳达峰的本质是能源转型,“十四五”期间乃至很长一个阶段,新增的能源消费量应该主要由非化石能源满足。必须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前提下,一手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总量控制和利用效能提高,一手抓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替代。此外,逐步推进碳减排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愿景,需要依靠社会各方的全面努力。技术的快速突破和市场的有效激励,也是加快碳减排进程,推动碳减排产业化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