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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是什么?双碳”目标下绿色金融加速发展,碳市场与碳金融大有可为

作者:碳排放资网小编 发布时间:2022-05-05 11:13

  碳金融是什么?双碳”目标下绿色金融加速发展,碳市场与碳金融大有可为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以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碳金融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而言,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准确地说是涉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碳金融

  碳金融定义:运用金融资本去驱动环境权益的改良,以法律法规作支撑,利用金融手段和方式在市场化的平台上使得相关碳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得以交易或者流通,最终实现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

  《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 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据统计,目前已有191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

  《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计划及具体措施。

  《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公约有法律约束力,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自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

  第2至第6次缔约方大会分别在日内瓦、京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举行。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即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2000年11月份在海牙召开的第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坚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减排指标,因而使会议陷入僵局,大会主办者不得不宣布休会,将会议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继续举行。2001年10月,第7次缔约方大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2002年10月,第8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进行。2003年12月,第9次缔约方大会在意大利米兰举行。这些国家和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60%。2004年12月,第10次缔约方大会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2005年11月,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举行。2006年11月,第12次缔约方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后京都”问题,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岛路线图”,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新安排举行谈判。

  自“双碳”目标提出后,各地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目前,上海已形成了多层次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体系、多元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多渠道绿色产融结合和产业转型的市场平台体系。

  业内的共识在于,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新阶段中,绿色金融将扮演重要角色。上海的发力点有哪些?发展绿色金融的关键又是什么?12月2日,在“2021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CFV)·金融峰会”上,多名专家和学者围绕上述问题分享了他们的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执行理事屠光绍表示,绿色化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下一步重要的发力点,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进一步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推动绿色金融市场建设、完善绿色金融服务。

  探索金融“绿色化”路径

  今年以来,绿色金融发展被放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上海在布局方面动作频频。根据今年发布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下称《规划》),绿色化是一大发力方向。《规划》明确提到,上海将率先探索金融“绿色化”路径,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另外,上海还专门印发了《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 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24项举措,助力国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政策对上海绿色金融的发展提出了新目标,将切实提升上海绿色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参与绿色金融国际合作,这也是上海金融业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

  而如何让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屠光绍认为,这就涉及绿色金融产品、绿色金融市场以及绿色金融服务的完善。

  实际上,近年来,上海在绿色金融产品开发、绿色金融业务创新等领域已率先进行了诸多探索。比如,提升绿色投融资支持力度,以科创板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并创新绿色债券发行方式和产品类型,多只“首单”产品成功落地;加强绿色产业扶持力度,支持在沪银行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等。

  未来,根据《规划》,上海将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齐备、金融开放经验丰富、金融机构和人才集聚等优势,努力打造联通国内国际的绿色金融枢纽,全力支持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其中,在激发绿色金融市场活力方面,将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银行大力发展绿色信贷;鼓励金融市场发展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等,支持发展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有序推进绿色金融市场双向开放。

  这被业内寄予诸多期待。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发展绿色金融,需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同时,还需统一绿色标准体系,上海将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构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引导金融资源向碳中和领域倾斜,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ESG信息披露;积极参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研究和制定,加强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

  推动金融市场与碳市场联动发展

  在发展绿色金融中,碳市场和碳金融被视为不可或缺的一环。《规划》明确提到,要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探索发展碳金融市场,将上海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可以看到,在“双碳”目标的指引以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大力支持下,全国碳市场和碳金融事业迎来了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上线4个多月。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下称“上海环交所”)数据显示,截至11月30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4323万吨,日均成交量48万吨,累计成交额为18.47亿元。

  “当前,碳市场的碳现货成交量在同期国际主要碳市场中排名第一。”上海环交所总经理刘杰在会上表示,全国碳市场自上线启动以来,运行总体平稳有序,价格在合理区间内进行波动。

  刘杰透露,未来,全国碳市场计划在4年内全面覆盖所有的重点排放行业,并实现碳配额、碳减排量、碳衍生品等交易产品的丰富多元化,进一步完善碳定价、碳交易机制,形成制度规范、运行有序、监管严格的全国碳市场体系,基本建成世界一流的碳交易中心、碳定价中心、碳金融中心。

  “总体而言,全国碳市场的市场环境将进一步开放,碳金融创新将更加活跃,市场监管将更加全面、高效,市场流动性水平也将长期处于国际前列。”刘杰称。

  此外,在碳金融方面,刘杰表示,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尚未完全开放,但在国际上较为活跃的碳市场中,金融机构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未来将大力推动碳市场金融化,推动金融市场和碳市场的联动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金融中心。

  《意见》也提到,将发展碳金融市场,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金融市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合作与联动发展,促进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各类场外和场内衍生产品创新;推动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碳金融市场建设,丰富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发展碳排放权质押、碳回购、碳基金、碳信托等碳金融业务,增强碳金融市场活力。

  据悉,为实现上述目标,上海环交所正从三方面积极推动碳金融工作的开展。一是着力推进碳金融业务创新,探索碳金融衍生品交易,适时推出碳远期交易、碳期权交易,推动碳期货出台;二是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全国碳市场,引导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等有序参与碳交易,实现全国碳市场主体多元化;三是支持建立与完善碳市场协同监管体系,推动生态环境部、协同金融监管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明确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风控体系。

  同时,上海环交所还将进一步支持金融机构投资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并研究设立长三角气候投融资项目库、长三角气候投融资基金等。在刘杰看来,通过气候投融资发展,激励社会资本进入气候治理领域,是补充公共财政资金力量、解决资金缺口、推动实现长期低排放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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