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的“排放权交易”概念,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的权利,将其通过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令环境资源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2005年,伴随着《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碳排放权成为国际商品。基于碳交易的远期产品、期货产品、掉期产品及期权产品不断涌现,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什么是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通俗来讲指的是企业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重点单位,指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或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他们的碳排放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CCER的定义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是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每年履约季,控排企业需按照碳排放核查机构核查并经省发改委认定的上一自然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
为避免超额排放带来的处罚,排放配额不足的企业除可向拥有多余配额的企业购买排放权外,碳市场还也存在一种抵消机制,允许企业购买一定比例的CCER来等同于配额进行履约。由于CCER是用以鼓励减排的补充机制,与配额相比使用范围受限,通常价格会低于配额价格,从而使企业可以以更低成本完成履约。
能够产生CCER的项目主要包括风电、光伏、水电、生物质发电等,但前提是必须具有“额外性”(项目所带来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产生的),且有适用的“方法学”(经国家发改委备案认可的用以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