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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交易机制是什么?

作者:碳排放资网小编 发布时间:2022-04-09 10:36

  碳市场交易机制是什么?  碳交易机制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按《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不同成本,形成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碳市场交易机制是什么

  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3种碳交易机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另外一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这是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并将在中长期持续发挥作用。

  在这两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与强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一种责任。这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机构,处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VER)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方,主要是一些美国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会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认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自愿减排是必须经过的道路。原因是我们的企业越来越国际化,许多国家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对我们的企业提出减排要求。这时候我们的企业怎么达到要求呢?购买自愿减排量,可能是这些企业将来降低碳足迹的一种选择。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 》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

  碳排放权指“向大气中排放CO2等温室气体的权利”;碳市场指将碳排放权作为资产标的(有价商品)进行交易的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构建的好坏,对碳市场能否有效反映碳排放权的价值有直接影响,并对最终减排目标的实现效果有重要影响。根据清华大学研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包括十五个环节,其中每个环节做出的决策或行为是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主要包括配额核量、配额分配、调控机制、抵消机制、市场监管、碳排放监测、碳排放核算、碳排放报告、碳排放核查、碳排放认证、碳排放登记、交易执行、付款结算、配额管理、惩罚机制等。碳交易市场是人为构建的政策性市场,环节多样、机制复杂,涉及经济、能源、环境、金融等方方面面,涉及政府与市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地区以及公平与效率等诸多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碳排放权交易起源于排污权交易,上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随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条约规定了发达国家减排义务,同时提出三个灵活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排放交易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是其中之一。目前全球约38个国家正在运行碳交易市场,这些区域GDP总量占全球约54%,人口占全球1/3,还有8个碳交易体系即将开始运营,但全球范围内仍未形成统一交易市场。

  我国碳排放交易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 年至 2012 年),主要参与国际CDM项目;第二阶段(2013年至2020年),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八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开始运营CCER;第三阶段(从2021年7月开始)建立了全国碳交易市场开始碳排放权现货交易,首先纳入电力行业。根据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碳市场交易首批仅纳入2225 家电行业,在未来我国碳市场建设逐渐成熟的情况下,将最终覆盖发电、石化、化工、 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八大行业。

  交易机制

  我国碳交易市场主要分为强制性的配额交易市场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根据交易目的不同,碳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指出,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逐步向提高有偿分配比例过渡。2021年7月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开启后,参考欧盟碳交易体系,其一级市场中碳配额分配方式从第一阶段免费分配过渡到50%以上拍卖,并计划2027年实现全部配额有偿拍卖分配。从国内碳交易市场运行来看,我国初期政策较为温和,我国八大试点中有六个地区的碳试点均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进行配额发放,但是比例均较低。未来在配额分配方式上,参照欧盟等成熟碳交易市场的经验,未来将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政策会逐渐趋严,利用碳市场调节机制,推动碳配额有效配置。

  强制性减排市场:监管部门向强制减排企业(2225家发电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并按照一定规则逐年减少;强制减排企业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的部分,需要向有剩余额度的企业购买,多余部分可以出售;

  自愿减排市场CCER:为保证清洁能源、节能低碳项目的可盈利性,碳交易市场构建了相应补充项目,按照发电量给予这些项目一定核准配额(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出售,获得额外收益。

  交易规模:2021年为我国碳交易市场启动元年,如果仅考虑现货交易,按照试点区域约5%-10%配额进入平台交易,全国碳市场(已列入电力控排企业排放量约40亿吨)启动后交易规模可达 2-4 亿吨,假设全国碳市场碳价在40-60元/吨,碳交易市值空间将达到80-240亿元/年。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统计,CEA在114个交易日(7月16日-12月27日)累计成交量1.54亿吨,成交额64亿元,当天CEA收盘价:48.13元/吨。以及明年或将纳入化工、钢铁等行业,预计2022年碳市场规模将达到100亿元;如果未来在交易价格和机制上有所突破,交易规模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抵消机制:随着碳交易市场发展,以及碳排放“双控”力度加强,我国将扩大碳抵消机制,通过增大抵消比例扩大碳交易市场,放宽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负碳固碳技术、甲烷利用等碳抵消减排项目。

  参与主体

  碳交易市场参与主体主要为控排企业A(主要作为买方)、减排企业B(主要作为卖方)、获得CCER收益凭证的清洁企业C三种;

  个人参与者:个人也可以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

  气体范围:我国各碳试点均仅纳入了CO2气体,重庆地区纳入了六种温室气体(CO2、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各地覆盖温室气体排放比例在总排放量40%-70%之间。

  行业范围:目前以“发电行业”为主,未来我国碳市场逐渐成熟情况下,最终覆盖发电、石化、化工、 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八大行业。各地主要差异:1. 纳入碳交易的行业范围有差异,例如深圳、 北京、上海等地第三产业占主导地位,因此将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公共管理部门等纳入其中;2. 各试点控排门槛有差异,主要是地区经济结构有关,如深圳、北京工业企业较少且规模有限,故对控排门槛设置低于其他碳试点;3. 湖北直接通过设置控排门槛方式判断哪些行业的企业纳入碳交易,即:最新要求是2016-2018年任意一年能耗达到1万吨标煤/年企业均纳入碳市场。

  从交易规模来看,相较于全球现货交易市场,中国必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自开市交易以来,全国碳市场更健康、蓬勃地发展,开市3个多月,全国碳市场日均成交量已超125万吨,未来随着更多行业进入控排行业,中国碳市场配额基数还会进一步放大,交易量必将大幅增长。从市场性质来讲,我国也将从现在单一履约型市场,进一步发展成全球最具投资价值、最具金融属性的复合型碳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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