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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优劣性分析

作者:碳排放资网小编 发布时间:2022-04-20 10:14

  我国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的“双碳目标”确认,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减碳工作的重要任务和手段备受关注。今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生效。这标志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将从区域试点走向全国统一。

  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都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外部性问题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

  碳交易作为数量导向的政策工具,属于一种可交易污染许可证的应用。外部性是区域内市场失灵的表现,其中环境保护问题就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的产品。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减排,但治理减排会给不同单位机构地区或者企业造成成本的差异,那么用碳排放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方式、手段来解决空气污染问题;而碳税是以价格为基础的政策工具。

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优劣性分析

  对于两种机制,由于地区间的各种条件基础不同,很难简单的判断碳交易和碳税在减碳效果、综合影响上孰优孰劣。

  首先,碳交易直接指向碳排放量,政策制定颁布和调整不涉及立法,程序相对简单灵活。此外,碳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化可交换产品,具有金融的天然属性,能够吸引资金和机构更多参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碳交易作为一种人为设计、控制的市场,存在着高昂的监管成本和道德风险。由于碳价格波动性,一旦产品金融化则对金融风险的监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碳交易比较适合金融市场发展比较充分的国家和地区。

  而碳税不需要太复杂的市场产品和交易规则设计,管理、运行成本相对碳交易要低很多;而且碳税作为政府税种之一,相对固定便于企业做好减排安排,可以增加政府收入,用于投资开发新减排技术。

  不过碳税的缺点也比较明显。第一,作为一个税种,出台、调整都需要严格的程序,灵活性较差。第二,通过价格影响碳排放量,间接影响、效果存在不确定性。第三,由于缺乏超国家的征税部门,碳税不能像碳交易那样,用于解决全球碳减排问题;第四,可能会造成国与国之间发展的不平等,让实施国的企业由于碳税而转移到环境政策宽松的国家,导致实施国产业外流。

  因为碳交易与碳税各有利弊,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是结合自己的国情,选择合适的减碳制度安排。

  具统计,截止目前已有超过三十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碳税政策。其中,比如瑞典、芬兰、荷兰等国,单独专门设立了碳排放税在全国实行;而日本、意大利、德国等则是在能源消费税、环境税等现有税种中加入了碳排放因素,形成了潜在的碳税。

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优劣性分析

  自欧盟于2005年运行全球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来,碳交易在全球的实施版图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20年,全球已运行的国家和地区碳交易体系有21个,其中有一个超国家机构、5个国家级、16个省/州和7个城市,碳排放交易体系所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9%。

  对于我国现状,目前来看碳交易的步伐走的比较快。从2013年七大试点地区先行到今年很可能走向重点行业开展的全国性交易,第一阶段主要是电力,下一步将扩展到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民用航空等领域。按照生态环境部领导的说法,“一个行业成熟了就再纳入一个行业,在‘十四五’期间,会有新的行业进入全国碳市场。”

  相比较而言,碳税的推进稍慢一些。我国在2006年前后就开展了关于碳税的研究工作, 但是2018年我国开始征收环境税,碳税并未纳入其中。

  我国根据现状要优先发展碳交易,猜测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我国电力、化工、水泥等碳排放比较集中的行业都处于上中游,以大型国企为主,直接征收碳税的话阻力相对比较大。

  第二,碳交易可以更快参与全球碳排放贸易,更好的树立大国形象。同时中国作为最大的碳排放国,发展国内碳交易市场,有利于未来全球碳定价权的竞争。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碳交易与碳税分别代表着从量与从价两种不同的机制,且各有利弊,因此一些国家、特别是环保标准比较高、经济规模比较大、产业结构比较复杂的工业国家,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策略。比如德国、日本等,包括韩国在大力推碳交易的同时,现在也开始积极研究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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